起訴書指出,張姓負責人2014年在新竹縣竹北市開設預售屋代銷公司,並提供個人帳戶作為收取不動產買賣款項之用,張姓和鍾姓2名男子則受僱擔任房仲開發人員、房仲銷售人員。

2014年5月間,鍾男向秦姓女被害人推銷位在苗栗縣竹南鎮之預售屋店面共 3 戶建案,3人隱瞞預售屋無前手之重要交易資訊,向秦女誆稱:該預售屋店面尚有前手吳女、張男2人,若要購買,須支付每戶100 萬元之讓渡金,並藉此抬高前揭預售屋售價,以將其間差價作溢收之仲介費用,實則吳女、張男均為他們主導之人頭前手。

秦女信以為真,先於同年5月26日與張男簽訂要約書、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及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交付面額共328萬元的支票給張、鍾轉交人頭前手,惟該等支票卻存入張姓業者帳戶提示兌現,於支出相關費用後,以此方式詐得300萬元朋分花用。

另外,2014年3月間,由張、鍾2人向林姓女被害人推銷位在苗栗縣竹南鎮的預售屋建案,並稱該預售屋為張姓地主的地主保留戶,若要購買前揭預售屋,需先支付地主保留戶款150萬元,實則張並非該預售屋的地主,3人藉此抬高該預售屋之售價,以將其間之差價作為溢收之仲介費用,林女因而受騙簽訂定買賣合約書,並於同年4月,交付面額共150萬元的支票給鍾轉交地主,卻存入張男的帳戶提示兌現,以此方式詐得150萬元。

新竹地檢署認為,3人係從事房屋代銷業,收取房屋仲介服務費用,雖屬情理之常,然本應告知收費方式,獲致買賣雙方同意後收取,始為正辦,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連續虛構讓渡金及地主保留戶款等節,致使秦女、林女均信以為真並因此遭受鉅額損失,惡性非輕,然3人飾詞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迄今未與秦女、林女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依加重詐欺罪嫌將他們起訴,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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