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6月1月晚上7點30分,郭姓男子在羅斯福路5段一處工地喝了20多瓶的啤酒,見到1名陳姓女子走在路上,就隨手拿起1支金屬條狀物指著陳女還自言自語,就在郭男走向陳女時,陳女嚇得躲到附近的商家,商家見狀將鐵門拉下,沒想到郭男還試圖打開門,店員怕出事,立即報警處理,郭男見到有人報案,才倖倖然離開。
陳女報案表示,當時她正在講電話,就看到郭男拿著武士刀朝她衝過來,還拿刀直指她的腹部,只差1、2步的距離,她說,「他手一伸就可以刺到我,我不知道刀的真假,我看起來像真的,因為有金屬的反光」,她嚇得趕緊躲到店家求救,但對方竟然還在外面狂叫「我又不會殺你」、「你幹嘛那麼害怕」。
當警方趕到現場時,郭男已經離開,陳女表示自己沒有受到傷害,不想提告,不過警方受理認為郭男行為已經涉及恐嚇罪,在循線找到他,問他為何要拿東西恐嚇女子時,郭男竟嗆「我恐嚇個屁啦」、「我知道你們警察很大尾啦」,接著伸出右手的中指朝執勤警員比劃,甚至還將中指放在嘴裡吸吮,最後被依妨害公務罪的現行犯逮捕,移送北檢偵辦。
郭男到案後表示,當天他喝醉了,只想跟那位美女開個玩笑,沒有惡意,沒想到有人說他要拿刀殺她,他趕緊把手中的鐵棍還給對方,並且要去跟陳女解釋清楚,且手中所拿的東西是鐵棍,不是武士刀。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郭男已涉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及侮辱公務員罪,依法起訴,法院審理後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判處拘役25日,就侮辱公務員的部分則判處拘役20日,並定應執行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郭男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就郭男恐嚇陳女的部分,郭男已經認罪並且表示有意賠償陳女,但原審並未審酌這個部分,因此撤銷原判決,就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改判拘役20日,同時定應執行刑3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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