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潘懷宗及辦公室主任陳玉臺被控於民國97年至109年間,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薪資後挪做私用,詐領金額新台幣333萬餘元。士林地檢署110年1月間指揮調查局搜索、約談,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潘懷宗及陳玉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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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裁定潘懷宗200萬元交保,陳玉臺150萬元交保。士檢不服,提起抗告。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士院更裁,士院訊後仍裁定20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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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111年1月15日宣判,認為潘懷宗等人於偵審中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另考量潘挪用補助費多用於選民服務,極少數用於個人公關,有別於單純飽足私囊情形;且參酌潘懷宗的年齡與罹患惡性腫瘤等身體狀況,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士院審酌,潘懷宗自91年起任市議員,卻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傷害人民對於民代的信賴,就4次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犯行,各判刑1年11月,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另須向公庫支付50萬元。

士檢考量潘懷宗認罪,其次潘犯罪情狀與類似貪污案相比,詐領金額無較嚴重,且法院量刑、宣告褫奪公權與緩刑的附帶條件均妥適,因此決定不上訴,全案確定,並在日前向士院聲請發還潘懷宗200萬元保證金。士院認為,潘懷宗經判決緩刑確定,已免除其具保責任,因此裁准發還其繳納之保證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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