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群在粉專表示,家中大約一個月會去一次壽司郎,新聞出來後,確實會影響消費意願。他認為小屁孩不知道在做什麼,當下覺得有趣,不然不會放上網路,但後果是嚴重的,因為未成年,所以家長也要負連帶責任。

這個事情如果是發生在台灣,台灣壽司郎也是可以求償,小屁孩這個行為(舔杯子+影片上網),一定有造成損害,但損害金額多少?很難證明!」林智群分析,不能拿股票蒸發多少錢,當成自己的損失,因為影響股價的因素太多了,壽司郎只能拿出其他證據,比如過去幾年來客數多少,自這個事情發生後,減少多少,證明自己確實有遭受損害,但「來客數」涉及商業機密,店家往往不想提出去,不然一旦判決,店家的來客數資訊就會被揭露。

林智群表示,不過《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就是當你已經證明「有受到損害」,但沒辦法證明「損害數額」時,法律授權法院可以自行判斷那個數額。這個法條通常用在火災,火災燒掉一堆東西,要求償拿不出購買證明,一般人買東西也不會留著,那怎麼辦?「法律就給法官這個權力來確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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