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釋,因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立法方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之方式,也就是除了列舉的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等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外,新型金融商品必須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定為有價證券,才受該法規範。

雖然金管會向來主張76年900號公告已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然而,諸多法律學者專家紛紛以研討會、發表文章等方式指出,76年900號公告核定之有價證券並未包括臺灣存託憑證

因此,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定,並非《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不受《證券交易法》規範。

律師認為,正是因為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並非《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於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時,「才」增訂第165條之2規定,使臺灣存託憑證可以「準」用《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

既然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依照《刑法》第1條所明定之「罪刑法定主義」精神,臺灣存託憑證即不受《證券交易法》規範,自然不能以《證券交易法》處罰人民。

律師批評,金管會卻不願正視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之問題,即時導正錯誤,仍一再堅稱76年900號公告已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造成這些年以來,司法實務上有多起嚴重侵害人權之「冤案」。

律師舉例,諸如有林英鴻因涉及於96年間炒作東亞科TDR,遭判刑3年4月定讞;鄒官羽、劉旭章因涉及於100年間炒作新傳媒TDR,遭各判刑3年2月、3年4月定讞;鍾文智因涉及於99年間炒作聯環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鍾文智另因涉及於99年、100年間炒作明輝等6檔TDR,遭判刑18年,目前繫屬二審審理中,尚未定讞。

法界指出,新任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曾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而委員會之任務包括人權政策之提倡與諮詢、國際人權制度與立法之研究、國際人權交流事務之研議、提供總統其他人權議題相關諮詢事項,陳建仁院長亦曾於擔任副總統期間,於106年1月16日出席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開幕式時表示,將讓臺灣成為亞洲最具指標之人權國家。

然金管會身為證券主管機關,卻因自身疏失、怠惰,未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而立法及行政機關竟漠視此情存續,未正面積極修法,使臺灣存託憑證之爭議懸而未決,今後勢必持續對司法裁判等各方面產生長遠的影響與衝擊,嚴重侵害人權及證券市場安定。

因此,律師等法界人士也呼籲,新任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應儘快修法,使臺灣存託憑證法律地位得以明確,避免冤案叢生,並予以尚能救濟的個案即時幫助,以落實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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