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35歲的余姓女子前年2月6日在有3萬名會員的臉書社團「龍井之鄉」,貼出4張含有黑點的刈包照片,並發文「圖片割包中之黑色不明物體為何?」管理員認為文章有爭議,予以刪除。
不料,余女同日下午再度貼出照片,發文表示:「加蟑螂蛋?不刪我文覺得還好,刪除了我覺得是不想對消費者負責嗎?我們吃下肚的都是什麼?」還點名龍井區一家刈包店出面回答。該刈包店業者發現後,認為名譽受損,訴警偵辦。
余女辯稱確實有吃到刈包才在臉書社團貼文,只是要告訴業者裡面有蟑螂蛋,因不知如何聯絡店家,就先拍照然後將刈包丟掉;還說刈包是同事買的,照片中的黑點確實是蟑螂蛋。
不過,余女先供稱刈包是和一名許姓同事一起買的,帶回家吃才發現有蟑螂蛋,後來又改口說是請許姓同事幫她買回來。然而余女無法證明該黑點為蟑螂蛋,也沒有收據證明刈包是向該店購買,甚至不願提供許姓同事的聯絡方式給檢警及法官。台中地院一審依「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而損害他人之信用罪」將余女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刈包店陳姓業者再對余女訴請損害賠償,表示刈包店因余女在臉書的不實言論,生意一落千丈,3個月後只好搬家,搬家前每月營業損失平均為2.3萬餘元,合計損失7萬餘元,搬家費用則為7.5萬元,再加上精神慰撫金,共求償100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姓業者無法證明營業損失及店面搬遷與余女貼文有關,精神慰撫金求償金額過高,一審判決余女應賠償陳姓業者8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