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刑事簡易判決書,在鹿港鎮開工廠的56歲王男,去年6月1日感染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確診,向衛生單位通報在鹿港鎮處所進行隔離,不過王男卻在6月6日上午開貨車出門,前往20多公里遠的台中市烏日區送貨。

王男開車回鹿港鎮時被員警查獲未遵守隔離規定,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王男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未遵守規定,擅自離開衛生主管機關指示隔離居所,造成其他人受傳染風險,依法提起公訴。

王男案件送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王男感染COVID-19病毒後,並未遭逢生命、身體等緊急危難,竟未遵守規定,擅自離開居家隔離處所,讓社會大眾處在受感染風險下,枉顧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權益,被告所為甚屬不該。

不過法官考量王男沒有前科,離開隔離處期間約為1小時32分鐘,量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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