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於民國84年至94年間犯下槍擊、綁票等案,落網後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96年起在台南監獄執行,入獄後表現正常。他自106年起多次申請假釋,但都遭矯正署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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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自認未獲公平對待,不服審查結果,提起行政訴訟,狀告矯正署,遭駁回確定,他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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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主張,假釋處分由法務部作成,違反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且將「悛悔實據」的假釋條件,規定為參酌受刑人獄中表現等,並因行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等,違反憲法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的保障。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張錫銘的聲請尚難謂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原則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他基本權利而有貫徹的必要,聲請於法不合,裁定不受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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