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40歲的李姓男子2021年6月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被害女子,同年8月首度相約在彰化火車站見面,李男隨即開車將她載往附近的汽車旅館休息。

進入房間後,李男要求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遭拒,竟霸王硬上弓,強行脫掉其衣褲並撫摸其下體;被害女子雖大喊「不要、會痛」,但李男置之不理,將她壓在床上性侵得逞。

李男將被害人載往彰化市伊蝶汽車旅館性侵,一審判刑3年6月。翻攝Google街景
李男將被害人載往彰化市伊蝶汽車旅館性侵,一審判刑3年6月。翻攝Google街景

被害人不甘受辱提告,同時請求損害賠償,她向法官說,自己遭到性侵後出現焦慮、煩躁的情形,擔心自己是否感染性病,事後不斷洗澡,並到醫療院所檢查,對她的身心造成極大傷害,請求李男賠償80萬元精神慰撫金。

李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與被害人是合意發生性行為,直到法院審理時,聽到被害人錄下遭性侵的錄音檔,這才認罪,並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20萬元,但不被接受。

彰化地院法官痛批李男為圖一己性慾發洩,不尊重被害人的性自主權,把她當成性發洩的對象,應予譴責,遂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6月,民事部分則判李男應給付被害人45萬元。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