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姓男子向法官表示,他與陳女2018年結婚、育有1子,陳女卻和公司同事林姓男子有「超出朋友關係的行為」,雙方曾於2022年8月12日簽訂和解書,林男同意賠償30萬元,並白紙黑字承諾在陳女離婚前,不得與她聯絡,若有違反,應賠償余男200萬元。
余男說,同年9月20日中午,他經過彰化縣和美鎮大嘉國小門前,發現妻子從學校對面建物後方圍牆騎車出來,於是他前往守候,果然在2天後中午發現林男與陳女在該處聊天,由於林男行為已違反和解書的約定,因此對他請求一部分和解金100萬元。
林男則辯稱,他與陳女本為同事關係,會在下班時間以LINE聊影劇、生活瑣事及公事,並無逾越男女之情。余男聲稱被他侵害配偶權,若不和解將提告,他怕父母擔心才簽下該和解書,當天係利用午休外出購物,在大嘉國小對面偶遇陳女,遂和她打招呼,沒想到余男立刻出現並連聲質問。
林男還說,余男並未提出他與陳女相約聯繫的證據,如果只是偶遇就要賠錢,等於是要他不得出現在陳女可能出現的場所或路徑,實在有違事理。
法官勘驗余男提出的錄影畫面,發現林男當時站在圍牆旁,陳女頭戴安全帽站在林男與機車中間,且該圍牆並非在馬路旁,而是在該國小對面建物後方較隱匿的位置,顯見兩人並非僅在馬路上偶遇,林男已違反和解書約定,但審酌違約情況不嚴重、求償百萬金額過高,一審判決林男應賠償余男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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