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邱姓男子於去年2022年9月5日下午3時25分許,前往竹山鎮某自助洗車店消費,看到有人遺留包包在店內,包內有錢包現金1300元、悠遊卡、個人證件等,邱男見錢眼開,徒手拿走相關物品後離開,並且未報案佔為己有。
不到5分鐘時間,失主蔡姓女子才驚覺東西忘了拿,於3時30分回到現場,發現財物都被拿走,因此向當地警方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後,認定是邱男所為,因此,警方事後將他拘提到案,但邱男卻保持沉默、未發一語,因此,檢方依相關證據,將邱男提起公訴。
男子觸犯《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者,可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侵占他人錢包,法治觀念薄弱,且事後未賠償被害者損失,所為實屬不該,因此處以上述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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