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中國籍張姓漁工於中午時間,在漁船上飲用米酒1百到2百毫升,下午偷偷上岸騎機車到便利商店,由於張男沒戴安全帽,被轄區金山分局警員攔查,警方測得酒測值為0.66毫克,明顯犯下公共危險罪;另外,張男從漁船上岸,也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被警方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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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審理時,認為張男非本國籍,卻違反規定入境台灣境內,且飲酒後心存僥倖,騎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嚴重罔顧公眾往來安全,法官更寫下「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酒,之後,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自己了」。
基隆地院法官最後依公共危險罪判張男有期徒刑2月,得以科罰金6萬元,另外,張男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處罰金5千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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