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7月22日上午11時許,劉姓男子在台中市后里區麗寶樂園馬拉灣的大海嘯遊樂設施,見一名28歲的女遊客A女,因水浪衝擊轉身閃躲,趁機碰觸她胸部、大腿等私密部位。
A女被劉男碰觸後心生警惕,發覺劉男又靠近同行的28歲B女,於是特別注意他的動作,發現劉男果然又趁水浪衝擊時游向B女,趁B女閃躲水浪轉身而不及抗拒之際,觸摸她的左側胸部。A女立即通知麗寶樂園救生員、保全人員,並報警查獲劉男。
劉男辯稱當下不知道有摸到2名被害人的胸部、大腿,他第一次玩大海嘯,不曉得浪那麼大,可能快跌倒時雙手有做往外擴保持平衡的動作,而造成誤會,就算真的有碰觸到她們,也沒有性騷擾的意圖。
不過,A女向法官表示,當時感覺自己的右側胸部從正面被抓,接著右大腿被摸,「我的整個胸部被用力抓,不是輕輕觸碰而已」,也看到劉男伸手從正面抓B女的胸部,「是故意抓的,不是不小心的」。B女也說,當時感覺到自己的左胸部被包覆抓,「整個乳房從正面被包覆抓,是有力度的抓」。
法官請劉男當庭示範在水中保持平衡的動作,發現他做出蹲下、抱膝蓋、站起來等動作時,其雙手往下垂,認為如果當時做出試圖平衡的動作時,雙手掌係下垂,應不會讓被害人感到胸部「從正面用力被抓」、「從正面被用力包覆抓」。
法官認定劉男說詞為臨訟推諉之詞,性騷擾犯行明確,審酌他否認犯行、未能與被害人和解、從事網購包裝人員、未婚等情狀,2次性騷擾犯行一審各判刑3月,應執行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