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孟姓男子(35歲),去年2022年4月11日下午2時許,與陳姓女友在住處門口爭吵,雙方一言不合,孟男竟一氣之下對陳女出手,甚至拿棒球棍毆打、招呼陳女,導致女方頭部、身體等多處瘀青、挫傷等。
可怕的是,孟男竟還變本加厲,直接將陳女拖進屋內,並控制其行動、繼續毆打,直到附近居民發現陳女尖叫、求救聲,才趕緊報警處理,警方到場順利將陳女救出。事後,陳女到醫院驗傷,並對孟男提告傷害、妨害自由等告訴。
孟男面對檢警偵訊,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且與陳女達成和解,因此女方撤回傷害告訴,但妨害自由屬於公訴罪,因此,檢方訊後依法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理時認為,報告孟男被告僅因細故與女友發生口角糾紛,未思量以平和理性方式溝通解決,還妨害自由、傷害對方,所為實屬不該,考量雙方達成和解,女友也願意原諒,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