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度經彰檢評估可能成為彰化縣首起國民法官審判案件,不過,本案檢察官考量被告長年受到家暴,精神及身體都飽受凌虐,不堪遭遇不適宜再公開討論,且本案在去年底即已偵結,評估後已認定不適宜做為國民法官審判案件。
檢方起訴指出,吳婦的丈夫陳男有長期酗酒的習慣,且酒後即長期以言語、肢體暴力等方式,不分白天、半夜及凌晨,酗酒後可說照三餐會把3名子女叫醒罰跪,聽其訓話、辱罵,甚至常拿棍棒無端毆打女子。
吳婦為了保護孩子,常因此遭到陳男以言語侮辱、持棍棒毆打等方式凌虐,也常因陳男持鋸刀、刀械等器械揮舞,威脅「我殺死你只是關4個月而已」而害怕不已,使其精神及身體長期常處於不安、驚懼及難以入睡的狀態。
去年12月21日凌晨,吳婦雖已入睡,卻被酒後又發酒瘋的陳男叫醒,當時因天氣寒流,她穿襪子時動作較為緩慢,因此遭陳男毆打,隨後再被叫到1樓廚房被陳男訓話1個多小時,過程中,陳男兩度自行向後摔倒,且頭部撞擊到地面。
當天清晨5時許,吳婦見陳男倒地昏迷不醒,想到自己長年遭受暴力對待,性命還被威脅,遂到放工具的樓梯間拿取1條電線,勒斃陳男,過程約10分鐘。吳婦犯後企圖自殺,警方接獲報案趕到現場時,她當場坦承以電線勒斃丈夫。
檢方指出,吳婦涉犯殺人罪,並屬《家庭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吳婦在警方到場即自首,顯示其有悔悟之心,吳婦殺害自己丈夫,法固難容,然其長期受到家暴,時間長達10年,且是在生命受到威脅下才犯下大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即使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本件屬法重情輕,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