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高男坦承犯行並表示願以30至50萬元金額與少女及母親和解,但女方認為這金額太低,談判破局,不過,法官認為高男才19歲剛進社會工作,願意盡其所能賠償30到50萬元,算是頗具悔意。

因這理由減刑輕判

至於量刑,高男觸犯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未滿16歲者有對價性交罪,應依《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的刑度論處,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認為這個刑度並不算輕,考量高男的觸法情狀是一時無法克制情慾,並非惡性重大,加上他沒有前科,法官認為如果不用判到3年以上又能達到懲儆效果,應該也符合比例原則,因此依《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判高男1年8月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的機構或公益團體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還要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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