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獸父是怪手司機,因工傷而截斷雙手下臂,平時與母親及一雙兒女同住,妻子因家暴申請保護令,兩人分居,但每天中午都會來探望女兒。分居妻證述,2020年6月間,在幫女兒洗澡時,女兒突然大哭,說:「下面很痛」她當時以為是尿布疹不疑有他,但隔天女兒還是喊痛,她追問原因,女兒卻不敢說,她鼓勵女兒:妳講出來沒有關係,媽媽會保護妳,這才哭著說:「爸爸叫我脫褲子摸我逼逼,說這是我們的秘密,不能講出來」。

妻子聞言差點崩潰,立刻帶女兒到醫院驗傷,經診斷有下體紅腫之傷勢,她下定決心要讓女兒脫離獸父惡行,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法院請來專業社工,帶著輔助娃娃協助採證被害幼女述詞,幼女稱:爸爸常常在晚上時進到我房間裡摸我,在褲子裡面摸,我就叫爸爸不要摸,但是他還是繼續摸,我覺得很痛,所以有哭,我有把這件事跟阿嬤講。

幼女還說,有一天晚上她在阿嬤的房間床上睡覺,醒來時看到爸爸在抽菸,他叫我脫褲子,摸我的逼逼,爸爸還說:「噓」不要把這件事跟別人說。

花蓮地方法院外觀。黃瑞娟攝
花蓮地方法院外觀。黃瑞娟攝

幼女遭獸父猥褻後,身心皆蒙受創傷,不但常夢見遭惡鬼追逐,更因怕痛而不敢洗澡,讓母親深感自責,國軍花蓮總醫院鑑定後,認為幼女逃避創傷事件相關的刺激,因此診斷為「適應障礙伴隨焦慮」,法官認為證詞相當具有可信度。

在庭上獸父辯稱,自己雙手斷臂,要如何猥褻親生女兒?但幼女用紅筆圈出雙臂之手肘處,連阿嬤也作證表示孫女曾和她提及此事,事實擺在眼前讓他百口莫辯。

法官審酌,被告為逞一己之私慾,無視女兒年紀尚幼,罔顧人倫、將其當作其滿足性慾之對象,戕害幼女身心之健全成長,造成難以磨滅之傷害。且被告一再否認犯行,更於法庭上不斷指謫妻子之不是,不見其絲毫悔意,予以論罪科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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