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於2021年4月5日當晚9時許跑到宜蘭礁溪警分局對街一家銀樓,他向黃姓業者佯稱要買金項鍊,業者不察,從櫃內拿出一條金項鍊給李男觀看、試戴,但他認為金項鍊太重,自己也買不起、不想付款,李男趁黃男轉身要拿保單時,直接把價值逾5萬元、重8.46錢的金項鍊戴著跑出店外。

黃姓業者發現後立刻在後追喊「小偷」,李男發現黃姓業者等人在後追趕,隨手就把金項鍊往路旁丟棄。最後黃姓業者在附近一家飯店地下停車場把李男攔下,過程剛好被巡邏警力發現,把李男以現行犯逮捕送辦。

李男辯稱,當天可能是因為多天沒吃藥、精神病發作,才會做出此事。但業者說,李男當晚8時已到店裡一次,晚間9時再次進到店內,李男應答正常,還跟業者殺價。另李男落網製作筆錄時,其思考判斷力、記憶力都正常,對於犯案細節交代清楚,認為李男當時行為、辨識能力並無減低、欠缺。

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宜蘭地方法院。林泊志攝

法官調閱李男病歷並送精神鑑定,但發現李男病況穩定,其辨識能力正常,在控制能力或有減低但為達顯著程度。李男說法不被法官採信,認為其行為該當《刑法》搶奪罪。

合議庭審酌李男囿於貪念,不思循正常管道獲取所需,趁業者不及防備時搶奪金項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應非難,依搶奪罪判他10個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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