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自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後,若有違此法相關規定,如行賄之實,檢方可以在30天內,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昨(12/30)日為最後壓線日,南投檢方地檢署提出相關名單。
縣議員為5名,分別為第1選區(南投、名間)民進黨籍的吳棋楠,也是被起訴唯一綠營的縣議員;第2選區(草屯、中寮)國民黨籍的有唐曉棻、李洲忠及無黨籍的林友友;第5選區(埔里鎮、國姓鄉、仁愛鄉)國民黨籍的林芳伃。
此外,還有鄉鎮市代表7人,分別為南投市第1選舉區張姓代表、第3選舉區石姓代表、草屯鎮第1選舉區林姓代表、草屯鎮第4選舉區莊姓代表、草屯鎮第4選舉區簡姓代表、埔里鎮第1選舉區陳姓代表、信義鄉第1選舉區邱姓代表。最後,還有名間鄉松柏村謝性村長。
檢方表示,署方有直接證據或其他間接事證,足以證明上述當選人,有對其親友、競選團隊或樁腳等,皆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 容許或默示等,不違背其本意的賄選行為,因此,認定當選人有共同參與賄選,因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