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分署表示,家住壯圍鄉的52歲李姓男子2017年10月13日在宜蘭市力新路、幸福路口,騎車酒駕被攔檢,因他5年內酒測超標2次以上,被交通監理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裁罰7萬3200元罰鍰,因李男只繳部分罰款,仍有5萬2400元未繳,於2018年11月28日被移送宜蘭分署執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資料照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資料照片

宜蘭分署收案後,多次向李男催繳,屢次對李男核發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未果,登門拜訪也沒遇到,留置通知書命其繳納,也始終未予理會,甚至連核發限期履行命令,李男一樣擺爛,直到宜蘭分署發文,祭出查封李男名下位在宜蘭縣壯圍鄉的土地,他才趕緊把這筆罰款繳清。

宜蘭分署說,酒駕害人害己,年關將近尾牙多,民眾勿酒後駕車。同時提醒民眾,酒駕遭交通監理裁決機關裁處罰鍰,如不繳納,案件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如收受各執行分署或交通監理裁決機關公文切勿心存僥倖或置之不理,如無法一次清償,可聯繫各執行分署洽詢分期事宜,避免動產、不動產被查扣,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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