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張男以月租方式入住埔里鎮會館,當時會館業者告知,房間內禁止抽菸,但有抽菸習慣的張男卻沒有遵守,長期在房間內吸煙。而去年2021年9月21日晚間10時許,他又在房內抽菸,並將未熄滅的菸頭,放置於床鋪邊緣。
隨後,張男則離開到浴室上廁所,不料,菸頭卻點燃了床鋪、床邊浴巾及紙張等,過了17分鐘張男室友進門,才發現床鋪燒起來了,趕緊大喊「失火了」,張男才衝出廁所,將失火的物品丟進浴室,並用蓮蓬頭灑水熄滅。
而產生的煙霧造成火災警報響起,也嚇壞了其他房客,業者也趕緊衝往張男房間查看,才驚覺一根菸頭,差點引發嚴重火災,因此立即報警處置。警方偵訊時,張男稱忘記香菸抽到一半,未放在菸杯。因此,檢方依《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他人物品,對張男提起公訴。
不過,法院審理時,張男卻翻供辦稱,不清楚當時的失火原因,還表示當天沒有抽菸等語。但法官認為,張男在檢警偵訊時,筆錄中有提到當時的狀況,因此否認有抽菸的說法,明顯是想脫罪,因此不可採信。
法官表示,被告明張男明知未熄滅香菸,應小心謹慎放置,卻疏於注意,隨意放置於易燃物旁邊,才因此不慎引燃物品、釀成火災,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且犯後未賠償業者損失,所為實不足取,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