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判決指出,王合同今年4月11日下午4時50分許,在七股區大埕里一間雜貨店前,持隨身攜帶剪刀朝鄰居王姓女子後頸部刺去,又以右手自後緊抓王女頭髮,左手持剪刀戳刺、割劃王女後背、右頸、前胸、鼻子等處,及猛力朝王女左頸部捅刺,王女左頸動脈被刺大量出血送醫急救,於同日下午5時22分許死亡。

案發現場血跡斑斑。民眾提供
案發現場血跡斑斑。民眾提供

合議庭表示,王男經送醫院精神鑑定,未達不能辨識行為程度,所以不符合減刑規定。另考量王男與王女並無深仇大恨,僅因借款事宜累積不滿而頓起殺機,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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