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0年9月23日下午5時許,許男在其住處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後,在處於毒品藥性作用之際,而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下,仍於隔天晚上10時許,駕駛轎車出門。
許男沿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一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該路段速限為70公里,且屬於設有閃光黃燈的交岔路口,車輛應減速通過,但許男卻貿然以時速逾100公里之速度疾駛;當時鄧姓外籍移工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在同向內側車道,遭許男駕車撞上。
鄧男因遭高速撞擊,經送醫,受有顱顏創傷合併顱內出血、多發擦挫傷,雖經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最後因創傷性休克死亡。警方事後對在徵得許男同意下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許男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後產生情緒及活動力亢進、運動失調及幻覺、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竟還駕車上路,高速疾駛,罔顧用路人公眾之安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結果,使被害人家屬悲痛不已,所生損害程度非輕,考量其雖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彌補損害等情,審酌後判處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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