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阿華於2021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年僅15歲的少女小如,同年11月間騎機車載她到其住處,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期間,阿華將手機放在書桌上開啟錄影功能,小如多次喊「不要錄」、「關掉」,但阿華置之不理,拍攝2人的性交過程,檔案還自動上傳雲端硬碟。

事後,小女將此事告知正在交往中的男友,男友找同夥約阿華到台中市南區重劃區內的愛心橋談判,發現阿華手機確實有與女友的性愛畫面,怒持手機揮砸阿華頭部。警方接獲附近民眾報案到場處理,釐清事件前因後果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阿華移送法辦。

小如男友約阿華到台中市南區愛心橋談判,驚動警方到場,才讓阿華強拍性愛片犯行曝光。翻攝Google街景
小如男友約阿華到台中市南區愛心橋談判,驚動警方到場,才讓阿華強拍性愛片犯行曝光。翻攝Google街景

阿華被控的「違反本人意願使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刑期至少7年起跳,他被檢察官起訴後,嚇得立即和小如和解,獲得對方諒解,但因此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法官仍要依法審理。

阿華辯稱與小如發生性行為、拍攝性交影片時,不知道她未滿18歲;小如則稱,未曾告訴阿華自己幾歲或就讀幾年級,但她的LINE帳號主頁有寫出生年月日,阿華常以LINE和她通訊。

台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台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法官說,一般生活經驗,交友初期互加LINE時應會先查看對方的個人頁面,案發時2人已認識3個月,合理認定阿華與小如互加LINE好友,就已知悉小如的出生年月日,也沒有其證據顯示阿華主觀上確信小如已滿18歲。

法官審酌阿華並未使用暴力手段,且犯案時年僅18歲,年輕識淺,對於未成年保護之概念尚未成熟,即使處以最低法定刑仍嫌過重,於是以「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為由減輕其刑,一審將他判刑3年6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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