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苗栗縣政府2020年3月辦理敬老禮品採購案,逍遙購國際公司以1千萬元得標,並依約於9月將產品「小麥桔梗杯」及「U型按摩枕」發放至各鄉鎮市公所,10月中旬通過縣府驗收。

不料,逍遙購公司10月底請款,縣府卻以驗收完成後才發現廠商供應中國製產品為由,撤銷驗收合格,要求再次驗收,並以產品不符規格,予以減價及扣除違約金共347萬餘元。廠商不服,對苗栗縣府提告要求返還價金。

苗栗縣政府抗辯說,該採購案的投標須知載明「不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且當時有6家廠商參與投標,提供的產品均為台灣製,可見投標須知載明「不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為共識,逍遙購公司實無法推稱不知情。此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調解時,也認為該件採購案應不允許供應中國大陸的產品。

苗栗縣政府一、二審均被判決應返還廠商347萬元。翻攝Google街景
苗栗縣政府一、二審均被判決應返還廠商347萬元。翻攝Google街景

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約,縣府若驗收發現瑕疵,應要求廠商限期改善,但縣府社會處承辦人早在驗收前3個月與廠商包裝圖檔修改時,包裝上就有「原產地:中國大陸」字樣,但縣府驗收前後均未要求廠商改善。

此外,該產品除了是中國製以外,外觀標示及保固均符合契約規定,縣府也無法舉證有其他的瑕疵,苗栗地院一審判決苗栗縣府敗訴,應給付廠商347萬餘元價金。苗栗縣府提起上訴,也被台中高分院駁回,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