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5時許,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警員劉光勝、林沐清巡邏時獲報峰谷路萬斗六段山坡處有人傾倒建築廢棄物,警方獲報後立即前往,峰谷路620號攔下李姓男子(63歲)駕駛的自小貨車,再帶往傾倒廢棄物現場查證,發現確有建築紅磚、石塊等廢棄物,立即通報台中市環保局稽查人員到場,經丈量長7公尺、寬1公尺、高0.8公尺建築廢棄物。
李嫌供稱,受僱於地主利用自小貨車分5次從大里區新南路工地將建築廢棄物載運堆置該地。霧峰分局長李建興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及地主提供土地堆置、回填,依該法第46條規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1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同法第9條規定扣留現場載運車輛,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任意棄置廢棄物,民眾若發現有疑似載運或棄置廢棄物,請立即撥打0800-066666、04-23280380向環保局檢舉,共同打擊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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