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姓業者庭訊指出,2019年10月20日中午12時35分,黃姓婦人在他的家具工廠附近燃燒雜草及樹枝等物,竟未注意火勢,火星飄至其家具工廠建物西面鐵皮牆由南向西起算第1個窗戶附近,進而引燃工廠內的可燃物,並擴大延燒,形成工廠火災。

該起火災造成家具工廠遭燒毀,彰化地院一審以黃婦涉及失火燒毀現未有人所在地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施姓業者主張,因這場大火,他損失145萬5444元的木材原料、398萬8千元機械設備遭損毀,火勢撲滅後他需支出清除火場、修復監視設備、電線管路、消防設備、堆高機52萬元等費用,並受有6個月無法營業之損失180萬元,依法向黃婦夫妻求償總計858萬5458元。

黃婦庭訊表示,案發當天她的丈夫到溪頭健行,她也沒有受丈夫指示燃燒雜草,其丈夫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該家具工廠坐落土地為農牧用地,顯然不得為工廠使用,該家具工廠也未合法申請工廠登記,自不得於該工廠從事家具生產與製造,何來受有停業損失?

此外,該家具工廠為金屬烤漆浪板,不會因乾枯樹枝燃燒的零星火星飄落而燃燒,且該工廠的機械設備、原料、管線都非新品,應計算折舊價額。

消防員灌救已延燒的家具工廠。資料照片
消防員灌救已延燒的家具工廠。資料照片

法官審理認為,原告違法於農地設立工廠,且於火災發生後仍未辦理工廠納管,依規定應停止供水供電並拆除,因此原告在火災發生後,並無在該建物經營家具工廠的權利,自難認有何營業損失,原告請求營業損失180萬元應屬無據。

雖被告黃婦違法在室外燃燒雜草樹枝,導致火星飄散至家具工廠,但因家具工廠未完全密閉且開口處堆積木屑粉塵,火星引燃木屑粉塵後延燒至建物內部易燃隔間,又因沒有適當的室內消防栓降低溫度,導致本件火災燒毀建物內原告之財物,故原告未依消防法規設置室內消防栓,對本件火災損失之擴大,有因果關係。

是故本件火災被告黃婦應負八成過失責任,原告施姓業者應負二成過失責任,經過失相抵,扣除營業損失請求及設備原料折舊計計算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的金額應為153萬2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