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姓男子從事送貨工作,2020年9月17日為苗栗縣竹南鎮一家家具行送貨,載送床組到被害女子的租屋處。張男租好床架後下樓,因忘記讓被害人簽收出貨單,隨後又返回其租屋處請她簽收,沒想到,被害人開門後,張男竟進到屋內,將她推倒在剛組好的床上,由上而下壓制、親吻對方,並脫掉她的褲子,性侵得逞。

警方接獲被害人報案,通知張男到案說明,張男抵死不認罪,直到苗栗地院開庭審理,法官出示被害人體內採到他的DNA檢體等證據,張男這才坦承犯行,一審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6月。

被害人當時獨自在租屋處,遭到送家具的張姓送貨員性侵。示意圖
被害人當時獨自在租屋處,遭到送家具的張姓送貨員性侵。示意圖

張男認為判太重,上訴到台中高分院,表示自己只有高中畢業,教育水平及違法認識低於一般人,平時擔任送貨員月薪僅3.5萬元,離婚、育有1子7歲,家中還有患有高血壓及青光眼的母親要撫養,請求法院考量他在起訴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有意願和被害人和解,且當時徒手壓制被害人,「惡性尚未重大」等情狀,予以輕判。

不過,合議庭痛批張男曾有《懲治盜匪條例》、偽造文書、竊盜等前科,乃不思自省,未能尊重他性自主權,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送床具的機會性侵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之心理創傷,犯後還一度矢口否認,且至今尚未與被害人和解,沒有理由獲得較輕的刑罰,於是將他的上訴駁回。張男仍可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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