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姓男子受僱於台中市一家修配廠擔任汽車修理工,平時僅他與老闆娘在修配廠工作,得知老闆娘每天都有沖泡奶茶飲用的習慣,竟心生邪念,上網購買「T2超強迷幻催眠液」藥劑,於2021年12月9日下午暗中將藥劑摻入其奶茶中,老闆娘不察,飲用後因藥性發作而意識不清,趴在辦公桌上。
楊男見狀,先從自己褲袋內拿出黑色絲襪放在老闆娘的背上,再拿起來嗅聞,接著伸手撫摸她身體至腿部之間的部位、雙方碰觸其胸部及腋下,再掏出生殖器對著老闆娘打手槍,接著以衛生紙擦拭生殖器後,再碰觸其胸部,站在旁邊隔著內褲手淫。
同年12月22日中午,楊男再將含有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之「超級迷昏水」藥劑,摻入老闆娘沖泡的飲料中,老闆娘飲用後因藥效發作而導致意識、知覺能力減低,昏昏欲睡,趴在辦公室桌上,楊男擔心藥效過強出狀況,遂更換未加藥劑的新飲品。
老闆娘甦醒後察覺有異,調閱辦公室監視器畫面,才發現楊男的噁心行為,隨即向警方報案,起出「T2超強迷幻催眠液」、「超級迷昏水」及針頭、針筒、女性絲襪等證物。
台中地院審理後,將楊男依以藥劑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4月,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刑3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楊男提起上訴,辯護人為他辯稱,楊男網購時只知該藥物功效,但不知內容成分,並未想到藥劑可能含有毒品成分。
不過,台中高分院審理發現,楊男接受檢察官偵訊時曾坦承,他網購藥劑就是希望能有暫時讓人昏睡效果,有想過可能具有藥物或毒品成分,但還是買。法官因此認定楊男主觀上應可預見其所購買供迷昏女性使用的藥劑,可能含有二級毒品成分,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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