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向法官表示,她從高中起就和賴男交往,兩人並共同經營保險團隊,交往多年後終於在2021年1月訂婚,沒想到,賴男卻背著她去嫖妓,並與一名黃姓女子過從甚至,兩人因此分居,結果賴男竟將黃男引進兩人的公司;她向賴男質問,賴男竟直接提出分手,並持續與黃女有曖昧互動,導致雙方正式決裂,已不可能結婚。
陳女說,她與賴男交往13年,耗盡青春,滿心喜悅準備結婚,沒想到賴男違反婚約,致其期待共結連理之希望落空,更須面對親友詢問,令她顏面盡失並承受巨大之精神壓力,遂向他求償30萬元。
賴男則說,陳女去年6月傳送「我們也不用再聯絡了」、「我們就是分手了」、「如果你想分手可以直接說」等訊息給她,可見陳女係基於個人意願決定解約婚約,他則是成全對方的選擇;此外,他身為公司主管,招募員工本為職責所在,陳女卻不聽他的解釋,並婚約無法履行也有過失。
法官審理發現,陳女雖有傳送「我們分手」等訊息給賴男,但賴男在訊息中回應「對不起我沒尊重你」、「這中間發生了買春或是妳認為我有小三」等語,並對陳女提出分手,但陳女又傳「為什麼你不愛我了嗎」、「可是我很愛你」等訊息,顯示陳女有意挽回賴男,並無解除婚約之意。
法官並認為,賴男自承買春等語,已符合《民法》解除婚約的事由,且屬有過失的一方,對於他方的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經審酌雙方身分、地位、交往時間、財產狀況等情狀,判決賴男應賠償陳女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