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謝姓男子2020年10月3日晚間10 時許,與2名友人到台中市一家KTV唱歌,並找來3天前才認識的傳播妹到V1包廂坐檯陪酒,期間,傳播妹至包廂外講電話,謝男竟跟著出去,將她拉到旁邊無人的V2包廂,將被害人壓在沙發上強吻、撫摸胸部及下體,強制性交得逞,因被害人極力反抗,導致右側後頸部下側抓傷、四肢多處抓傷、紅腫、擦傷等傷害。被害人立即通知經紀人載她返家,並向警方報案。

台中地院審理時,謝男否認性侵,辯稱是被害人主動要和他發生性關係,拉著他的手去摸其下體,還坐到他大腿上試圖「插入」,但是當時他喝很多酒,不知道有沒有勃起,過程中有向對方表示「我不想要」,但對方還是硬要,他覺得是對方性侵他。法官不採信,根據被被害人、KTV幹部、經紀人的說法,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8月。

謝男一審時還辯稱是遭被害人「性侵」,二審時才坦承酒後誤事。示意圖
謝男一審時還辯稱是遭被害人「性侵」,二審時才坦承酒後誤事。示意圖

謝男上訴二審,連忙以50萬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向法官求情說,當時是在喝醉酒的情況下侵犯被害人,並非預謀犯案,事後深感悔悟,而他平時有正當工作,還擔任義消到火場救災,請求法官輕判。

法官審酌謝男無前科,被害人也表示願意原諒他,不再追究其刑責,並考量他平時義務參與消防救火工作,僅因一時失慮犯下本案,遂撤銷原判決,減輕其刑後改判1年10月、緩刑4年,應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4場法治教育。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