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開計程車的23歲王姓男子與小琳、小媛、小盈及小琳男友小明(均化名)等人,今年(2022年)3月21日邀約前往宜蘭遊玩,並於該日下午3時19分許,入住宜蘭縣五結鄉一間緊鄰冬山河畔的包棟民宿,王男與小媛、小盈同住二樓的A房,小琳與小明同住另間4人房型的二樓B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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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等一行5人在包棟民宿一樓喝酒狂歡,其中一名女子小琳喝醉,被男友及另名同行女子攙扶回房。示意圖
王男等一行5人在包棟民宿一樓喝酒狂歡,其中一名女子小琳喝醉,被男友及另名同行女子攙扶回房。示意圖

當晚10時許起,5人就在民宿一樓客廳內飲酒歡唱,直到隔天(22日)凌晨2時許,小琳因喝了威士忌、一點伏特加及啤酒而不勝酒力,由小明、小媛攙扶先行返回民宿二樓B房休息,因小琳嘔吐,弄髒外褲,小明遂把小琳外褲脫去置於一旁,隨後離開房間,續與王男、小媛、小盈在客廳內飲酒。凌晨3時許,4人跑到民宿外空地聊天,王男、小媛則因疲倦返回民宿二樓A房休息,王男向小媛說要先洗澡後,但小媛已經入睡。

凌晨4時許,王男認小琳已經喝的爛醉不醒人事,跑到B房,偷偷褪去小琳內褲,對小琳先是指侵,然後性侵得逞,當天5時小琳酒醒後,察覺有異,詢問男友小明後遂報警。

酒醉的小琳遭王男乘機性侵,事後驚醒向男友求助。示意圖
酒醉的小琳遭王男乘機性侵,事後驚醒向男友求助。示意圖

小明矢口否認對小琳乘機性交,辯稱:「我當下都不記得,我們是去夜市回來就開始喝酒,我最後印象是我去洗澡,之後就不記得了」,「這中間發生的事情我都忘記」云云。

但是當時酒醉的小琳說,感覺有人進到房內對她性侵,之後對方一度想湊近親她的嘴,但因她嘴巴都是嘔吐物,所以有轉到另一側,對方還用嘴吸其胸部,還邊笑邊問他「舒不舒服」,但聲音不是小明,最後對方在她肚子上射精,然後拿大量衛生紙擦拭,當時因房門沒關,走廊燈是亮的,有看到對方背部有刺青,對方擦完後就離開房間。小琳凌晨5時許驚醒,問男友有沒有跟她發生性關係,但遭小明否認,而同行的只有王男背部有刺青。

另,在場其他友人都證稱當時小琳已經喝醉,被小明等人扶回房間內休息,而小琳男友小明也說,當時他看到小琳在找她,小琳當時很緊張問他是不是有跟她發生性關係,小明說沒有,小琳接著說剛剛有人跟她做愛,我也沒有多想,她就說那個人有刺青等語。

同行的小盈也說,小琳喝醉去休息後,他跟小媛去找王男、小明,王男與小明在屋外聊天,之後小媛、王男先回民宿,只剩她跟小明在屋外聊天。兩人聊到清晨約5時許才回民宿。小盈說,當時4人精神狀況、說話還正常。約5時許,她與小明進屋要上樓,剛上樓梯就見王男從空房中走出,只說去上廁所。小明當時也看到他,全身只穿一條內褲,人是清醒的。

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由於王男與眾人喝完酒後,還可到河堤散步,從空房走出後還可與小盈、小明對話,期間都沒有因酒醉而語無倫次或步履不穩等情況,王男辯稱因酒醉而全然不知當天發生何事的說法,法官認為只是事後卸責之詞。

另外,警方透過DNA鑑定發現小琳內褲及陰道深處的有王男精子細胞DNA,另警方徵得在場包括王男等其他4人同意,發現僅王男左側胸前、背部有刺青。合議庭認為,王男對小琳乘機性交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合議庭認為,王男所為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因一己色慾,乘小琳酒後意識模糊、無法辨別來人之際,對小琳為性交行為,造成小琳身心受有陰影,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能與小琳和解賠償小琳損失,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判他3年6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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