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調查,被告黃姓女子(45歲)不滿曾被阮女恐嚇,還被阮女說她當小三、偷錢,去年1月28日在苗栗縣住所,在臉書FB社群網站的個人網頁上,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閱讀權限設為朋友),張貼阮女臉部清楚照片,並以「Dic cong me」辱罵阮女。
黃女挨告後辯稱:「該言詞意為幹妳娘,我忍妳很久了」,並非罵阮女,而係口頭禪。
不過,法官調查專家鑑定人貼文言詞,指「Dic cong me」雖係拼寫錯誤,且未標示越南文的聲調符號,但一般越南人都看得懂,正確拼法是「Đụ con mẹ」,意為「幹妳娘」;加上被告審理期時供承:貼文詞意為「幹妳娘,我忍妳很久了」認被告確係以「Dic cong me」表達「幹妳娘」之意。
一審時法官依據公然侮辱罪嫌,輕判黃女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但黃女不受上訴。二審法官認定,被告張貼足以辨識告訴人臉部照片,另外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加重改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