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黃姓女子(41歲)今年6月19日,在家中飲用150毫克的威士忌,於4時左右打算出門買東西,為了避免警察抓她酒駕,所以選擇騎家中電動滑板出車門,卻不慎擦撞黃姓男子車輛,警方到場後對黃女進行酒測,酒測值高達0.99毫克。

黃女當下困惑,她並非騎機車或開車,這樣也要被法辦?檢方審理時認為,法律雖未明確解釋何謂「動力」車輛,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電動滑板車非以曳引方式產生自有動力,因此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南投法院認定黃女公共危險罪成立。資料照
南投法院認定黃女公共危險罪成立。資料照

因此,檢方對黃女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院審理時被告黃女坦承不諱,法官考量,黃女竟為了貪圖一時方便,仍酒後上路,危及自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所為實屬不該,但被告為初犯,且未造成人員傷亡,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