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岳男是被害役男的直屬長官,2020年12月9日清晨5時許,他對著被害人說:「要不要幫長官吃一下」、「能不能幫我咬一下」等語,隨即強拉役男口交得逞。
被害役男稱,寢室共住4人,當天一人放假一人站哨,只剩他與岳男同處一室。當岳男要求口交時,他一開始並不理會,發現長官竟然「來真的」當下拒絕反抗並用手推開,岳男口交時沒戴保險套,過程持續約5秒,馬上射精在濕紙巾上,役男感到噁心去刷牙,岳男施壓:「不要跟別人說,別人如果知道的話,我們兩個都會出事情」。
役男遭威逼一時不知該如何是好,也沒有第一時間呼救,直到當晚在軍營餐廳用餐後,在返回連上路途中遇到交情好的女兵,這才吐露心聲,女兵相當有正義感,不斷出言鼓勵役男要把真相說出來,兩人一同去找連長,由輔導長陪同到醫院驗傷提告。
岳男辯稱,當天役男半夜不睡覺,一直在講電話,打擾了他的睡眠,他只是半開玩笑對役男開黃腔,絕對沒有威逼口交,他還強調自己有女友及小孩,不可能做出這種事。反控是役男業務交接不確實被他「噹」才會挾怨報復,「事實上根本沒有發生任何事」。
一審時由於只有役男及證人自白,缺乏直接證據,花蓮地方法院判決岳男無罪,花蓮地檢署上訴,二審花蓮高等法院認為,役男對於被害過程鉅細靡遺交代,前後供述一致明確且態度堅決,「若非親身經歷,當無法牢記情節」。
加上正義女兵表示,被害役男相當無助,經過她不斷鼓勵,才有勇氣面對後續之調查,事發當天,役男是在聊心事過程中不經意吐露遭性侵情節,當時他很猶豫不敢上報,「講到委屈處都快要哭出來了」,我相信他沒有說謊!證詞被法官採信。
判決指出,性侵害犯罪案件因具有隱密性,蒐證不易,通常僅有被告及被害人雙方在場,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之局面;而被害人之陳述,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必須就其他方面調查,而被害人之性傾向與社會多數人不同,雖然現今社會對於多元性別以及性別平權之觀念已日趨進步,但歧視與不友善仍無所不在。
尤其被害人處於職場環境更為封閉、保守之軍隊中,「當無可能甘冒使其性傾向人盡皆知之風險而虛捏、誣陷被告」,其說詞具有相當之可信性。因此二審駁回無罪判決,改判岳男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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