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施姓男子為單位辦事員、被告李姓女子則為短期約僱人員,皆屬同一單位、執行同一業務。2人以查核縣內建商事務為由,相約一起申請出差,但實際上卻未執行稽查任務,而是分頭進行處理自己的私事。

2人事後依程序申請出差補貼及車資補貼,讓主管及承辦人員陷於資訊錯誤,讓他們請領補貼得逞,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但有同仁發現異狀,發現2人出差根本沒有處理公事,因此向南投縣調查站檢舉,調查人員獲報後,到縣府稽查、帶回相關資料。

而根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上班時間出差者,距離超過5公里為達40公里,可領200元,距離40公里以上的出差地點,則可以領400元,再加上車資補貼,而2人的不法行為達16次之多,施男累積詐領2萬4984元、李女則詐領1萬7562元。

2人詐領出差補助費用,被法院認定貪污罪成立。資料照
2人詐領出差補助費用,被法院認定貪污罪成立。資料照

南投地檢署傳喚2人偵訊,施男與李女均坦承不諱,也願意繳回不法金額,檢方訊後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2人。南投縣政府也予以行政處分,每人各記過2次。

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2人均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犯後坦承犯行、均見悔意,且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應均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均予以緩刑,盼能自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