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許男今年(2022年)2月21日中午時分開車前往陳姓男子位在宜蘭縣員山鄉某山區陳姓男子的土地,拿走一副山豬陷阱後開車離去,陳姓男子隔天發現自己所設的山豬陷阱不見,趕緊調閱自己裝設的監視器畫面,發現許男所駕駛的小貨車經過,因許男開車前往當地時後車斗並沒有東西,離開時後車斗多了一物品,懷疑許男涉案,報警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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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男堅決否認竊盜,強調「我是去拿我之前放的山豬陷阱,我不知道告訴人也有放山豬陷阱在那邊」辯護人也說,原住民放置山豬陷阱時也會避免他人發現,不會特意開路,許男已明確指出放置山豬陷阱的路線,認為檢方指控罪證不足。
儘管陳男指控監視器上拍到許男後車斗的物品「跟我失竊的山豬陷阱一樣」,但合議庭法官影像截圖,認為照片解析度不足,物品型樣模糊,無從辨別兩個山豬陷阱樣式相同。
另外,陳姓地主稱山豬陷阱2個相距約10公尺,許男拿走路邊的,作案時間只需要3分鐘,「他是鎖定拿的」。不過法官認為,若許男要偷大可一次將2個山豬陷阱全偷走,何須開車到山裡卻只拿走其中一個,另外山豬陷阱市價約650元,若許男拿走要變賣價值並不高,該山豬陷阱的拖鉤也未拿走,假如許男真是要偷,為何會遺留拖鉤在現場,認為陳男說法尚不可採
許男的陳姓友人證稱,當天他去找許男聊天,兩人見面後一起去山上查看陷阱是否有獵物,但抵達時並未發現,許男才把陷阱收回。
合議庭認為因無積極證據足使法院確信陳男指述情節為真,無法只憑雙方說法及監視器錄影畫面就認為許男犯罪,做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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