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0分,楊姓被告騎乘機車行經花壇鄉長沙村中正路由東往西方向,行至中正路170號時,剛好張姓男子自對向車道路旁由南往北方向步行跨越分向限制線,違規穿越中正路(未行走設於1百公尺內的行人穿越道)。

因當時中正西向車道等待綠燈通行的車輛甚多,楊姓被告無法注意到車陣中竄出的張男,等到張男行至其機車車前,反應不及,機車因而碰撞張男,造成張男倒地受有額頭、右側手肘、右側膝部及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事發後,楊姓被告未停留現場,即逕自駕車離去,沒有協助張男報警或叫救護車,也沒有等待警方或消防救護人員到場查明其身分。

事發地點在花壇鄉中正路。翻攝Google地圖
事發地點在花壇鄉中正路。翻攝Google地圖

法官審理指出,被告肇逃的行為雖不足取,但張男在設有行人穿越道1百公尺範圍內,在劃設分向限制線(即雙黃線)路段,貿然由車陣中穿越道路,沒注意左右來車,為肇事原因。

被告騎乘機車,完全無從防備會有行人自車陣中違規竄出,被告的部分無肇事原因。本件車禍可說是張男咎由自取,而張男竟由從被告拿到3千6百元「賠償」。

法官審酌事發地點車水馬龍,張男所受傷勢不算嚴重,而且事發後獲得即時救助,危險性低,且被告就肇逃一事已經警方開立罰單,並非毫無制裁,為避免刑罰淪為以刑逼民的工具,本件量刑唯有免刑一途,方能平衡上述一切情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