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引發眾怒的砍人案發生在本月25日凌晨2時許,被告蒙男、鍾男、馬男與友人接獲通知,其駕駛的白色邁巴赫賓士車遭人潑紅漆,蒙男等外出察看後,發現王姓男子獨自坐在對面自小客車內,認為王男是潑漆男子,

蒙男等人從車內取出西瓜刀、高爾夫球桿,上前質問王男,並分持西瓜刀、高爾夫球桿砍殺、毆打王男。

王男遭無端砍殺後,駕車逃離,自行就醫。事發後警方逮捕涉案的蒙男等6嫌,並對動手蒙男等3人聲押,但法官裁定被告3人分別以5萬元(蒙男、馬男)、10萬元(鍾男)具保。

惡煞濫砍路人致重傷,法官竟縱虎歸山,檢察官不服裁定,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下午做出撤銷交保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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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逮捕涉案兇嫌。資料照片
警方逮捕涉案兇嫌。資料照片

二審法官指出,被告3人犯罪嫌疑重大,且3人所為之重傷害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鍾男及馬男雖初步坦承犯行,然供詞均避重就輕;被告蒙男原否認犯行,後於原審訊問時,始對檢察官聲請羈押事實不爭執,惟仍否認動手。

被害人王男遭砍殺後,仍在加護病房搶救中,尚無法製作筆錄,案情仍待釐清。

二審法官認為,案發現場精品會館的服務生遭同案被告陳男毆打,其因畏懼而不願配合調查,並拒絕提供店內監視器影像,本案案情仍未明朗,被告3人與同案共犯之供詞尚有差異,若未將被告3人羈押,顯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可能性。

基於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蒙男等3被告規避日後偵查、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難認3人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原審以被告蒙男坦承有如羈押聲請書所示之「下手」實施強暴犯行,又言及被告蒙男僅屬其中在場「助勢」之人,情節較為輕微,論理矛盾。

二審法官說,綜上所述,檢察官抗告意旨所指,為有理由,應由該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且為兼衡被告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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