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服役已19年的毛姓士官長任職憲兵203指揮部彰化憲兵隊,階級為一等士官長,2019年10月30日清晨6時許休假外宿期間,遭警方攔檢拒絕酒測,被裁罰18萬元、吊銷駕照,軍方行政調查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等規定,核定毛男大過1次處分。毛男不服,先後向國防部申請權益保障、再審議、訴願均被駁回,於是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對203憲指部提起行政訴訟。

毛姓士官長主張,國軍相關法令主要係授權國防部規範現役軍人營内生活的違紀違規事項,而非干預軍人休假時的營外生活,憲指部對他的處分為任意擴張法令適用範圍;「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直到2020年8月25日才將「拒絕酒測」行為納入懲罰,原處分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且他任官迄今從未因交通違規而遭受懲處,憲指部直接以大過以上之處分進行評議,明顯有違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

酒測示意圖。資料照片
酒測示意圖。資料照片

法官表示,原處分係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的「其他違失行為」、《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0點的「不遵交通規則」,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絕酒測的處罰規定,而該懲罰法的處罰行為還包括違法兼職兼差、鬥毆、性侵害、性騷擾等,本來就沒有營內、營外或休假、非休假的區別;另外,「拒絕酒測」雖在2020年才納入,但軍方係依「不遵交通規則」加以處分,也沒有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官還說,本件懲罰評議會中,委員根據警方提供的密錄器影片顯示,毛姓士官長當時已向警方自承有飲酒情事卻拒不接受酒測,顯係心存僥倖欲脫免酒駕相關責任,身為資深士官長應有更深之守法意識,因此原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最後駁回毛姓士官長之訴。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