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曹姓男子去年(2021年)6月17日凌晨零時30分許,前往宜蘭縣羅東鎮一家超商,拿走貨架上的奶茶2罐、鱈魚香絲1包,再到店內櫃臺向李姓女店員購買香菸2包,結帳時,他向女店員說要賒帳,遭到拒絕後,竟把這些商品一手抱走,快步衝出店外,李姓女店員立刻追出店外,把這些商品追回,並報警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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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男落網後否認搶奪犯行,辯稱「我不是故意搶奪,我於案發前3天有施用安非他命,當時精神狀態、神智有幻聽、幻覺,有人在我耳朵旁邊說可以把東西拿走,可以借走這些飲料、果汁」,還說「拿走之前跟店員說要用借的,我以為店員說好才拿走,店員就跑出來跟我說東西還我,我就把東西還給店員,我認為自己沒有搶奪的行為」等。

不過因他落網後警詢時稱,是因為很多天沒吃東西肚子餓,加上菸癮又犯,店員結帳時跟店員說「明天在拿錢過去」被拒絕,趁店員不注意就把商品搶走,對於犯行,曹男說「我知道我錯了,是因為當時心情不好,我認為我朋友搶我的東西,我也可以搶別人的東西」、「我知道去超商買東西,要付錢東西才是我的」。

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宜蘭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曹男還辯稱他有精神疾病,有就醫紀錄,經醫院精神鑑定,曹確實罹患安非他命或其他中樞神經興奮劑致使之妄想精神疾病,但他有至少10個月沒就醫,加上醫院認為,沒有直接證據判斷是否已造成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損甚或缺乏,合議庭法官認為曹男在案發時精神狀況與常人沒有不同,所辯不可採。

合議庭認為,曹男所為,犯《刑法》搶奪罪,累犯,加上曹男過去曾有毒品前科,合議庭審酌曹男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應循正軌賺取財物,卻搶奪超商,不法牟取商店財物,造成商家權益受損,敗壞社會治安,依搶奪罪判他8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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