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吳姓男子(22歲)於今年2月10日,見到高姓被害女子的家門外,有兩雙女鞋吸引他的注意,竟趁四下無人之際,偷走鞋後離去,高女後來發現愛鞋不見,調閱監視器才發現遭人偷走,而且還是一名男子,氣得她報警提告。

檢警受理後,將吳男傳喚到案,他坦承不諱,表示女鞋會引自己性慾,一時忍不住才會偷走,並用來發洩用,之後隨意丟棄,警方雖試圖把鞋子找回,但得知愛鞋已被沾污,讓高女覺得噁心,只能忍痛請警方放棄。檢方也對吳男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南投法院認為吳男竊盜罪嫌成立。資料照
南投法院認為吳男竊盜罪嫌成立。資料照

法官認為,被告吳男只因為滿足自己的私慾而行竊,且事後又未與被害者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所為實屬不該,考量過去沒有犯罪紀錄,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