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調查,王男(43歲)跟余女(36歲)婚後育有一名6歲幼子,王男遠赴中國工作後,每月將10萬(新台幣)月薪,固定給付8萬元給妻子供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縱使她之後進入房仲已另有工作收入,為了彌補她獨守空閨和照料家庭的辛勞,仍持續支付8萬。

王男考量媽媽高齡,為便於照顧,去年8月間將母親接至竹南住所同住,並在客廳及母親房間安裝監視器,以利觀察情況。詎料,去年10月16日與兒子視訊通話時,意外自幼子口中得知,近期曾有一個「叔叔」常到家裡與媽媽同睡。

數日後,王打開家中監視器,赫然發現妻子與一名「男子」、幼子一同返家畫面,自此之後,便經常發現該「男子」至住處與妻子溫存,更常在家中客廳,當著兒子面前親吻、擁抱、愛撫等親密舉止,甚至在轎車行車紀錄器中,聽到二人有談論打砲、陳喚妻子為老婆、互相傾訴愛意等對話內容,並前往汽車旅館住宿。

後來,王男無預警衝回家,打開房門抓姦時,發現躺在床上的這名兒子口中的「叔叔」,竟然是不折不扣的女兒身,真實身分為陳姓女子(30歲)、平日UBER司機,只是蓄留短髮、身形和舉止像男生的女同志。王憤怒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2人連帶賠償100萬。

余女矢口否認有外遇,宣稱跟陳女是自網路遊戲中相識,並成為無話不談的「閨密」,抱怨丈夫長期在中國工作,並獨斷將婆婆接往竹南住所生活,造成她下班需獨自承擔照顧孩子、伺候婆婆的壓力。

法官認為余女辯解之詞不可採,判決她跟陳女需賠償20萬給丈夫。圖為苗栗地方法院外觀。楊永盛攝
法官認為余女辯解之詞不可採,判決她跟陳女需賠償20萬給丈夫。圖為苗栗地方法院外觀。楊永盛攝

余女指出,陳女基於好友情誼,空閒時陪伴、幫忙照顧孩子。至於監視器拍到親密舉動,余女推稱,這是女性好友間常見的行為,包括牽手、擁抱、親吻、甚至互抓胸部或同床共枕行為,「此乃我國社會常態,為女性間普遍之相處模式」。

至於互以老公、老婆相稱,「我想吃你、打砲、好想你」等親密語句,余女辯稱:「這是女性密友間開玩笑、互虧,否認二人有超越閨密之不當交往關係。」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表示,法官認為衡諸社會常情,不論男性、女性間的同性普通好友,並無親密、露骨言行的社交習慣,被告2人言行互動,已逾越同性普通朋友間正當社交禮儀行為。

同性間本得自由戀愛,更能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令保障。故被告以其等係同性為由,做為掩飾其等實為情侶之實,誠屬狡辯卸責之詞,顯屬不當。

宋國鎮表示,法官認定余女與陳女有不正當之交往,更多次在幼子面前親吻、擁抱,毫不節制避諱,顯無慮及為人母應盡之教養責任,對該幼子之身心發展顯有不當之影響,且破壞婚姻家庭圓滿,且2人飾詞卸責狡辯,毫無反省之意,對原告而言,無異是二次傷害。綜合身分地位、職業、經濟狀況、原告之痛苦程度匪淺等一切情狀,判准精神慰撫金20萬元,2名被告已上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