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0年3月29日下午4時許,賴姓男子駕車從台中市東區自由路三段路邊停車格起步開出來,後來騎乘大型重機的黃姓男子煞車不及,撞擊賴男車輛後當場人車倒地,造成黃男右下肢骨折合併位移。

案經黃男提告,檢察官認為,黃男雖有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但賴男起步時疏於注意後方車輛,未禮讓行進中的車輛優先通行,就貿然自路邊停車格開出,也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將他起訴。

賴男辯稱當時已開到快路中間,黃男才從後方追撞,車禍原因是黃男騎車過快導致。辯護人也說,從路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可看出賴男方向燈亮起前後長達16秒,且撞擊點與停車位置相距10公尺,顯示賴男已駛進車道才被追撞,而非貿然駛出停車格肇事。

法官將事故送鑑定,估算黃姓重機騎士,當時白天在台中市區車速高達109公里。資料照片(非本案重機)
法官將事故送鑑定,估算黃姓重機騎士,當時白天在台中市區車速高達109公里。資料照片(非本案重機)

法官將行車紀錄器畫面等相關證據送交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鑑定,根據車道線距離及行駛的時間,估算出黃男當時騎重機行駛該路段的平均速率為109.09公里(該路速限50公里),依其時速從看到前方有危險到煞停需要行駛110.94公尺才會停住,但賴男轎車起步進入車道時,機車離碰撞地點約只有72.5公尺,顯示黃男依當時的車速,根本沒有足夠的距離煞停,地上留有6.3公尺煞車痕即可佐證。

法官還說,如果是依速限50公里行駛,估算煞停需要的距離約為35.31公尺,遠低於黃男當時需要的煞停距離72.5公尺,因此認定黃男是因車速過快無法緊急煞車才會追撞前車,一、二審均判賴男無罪,黃男另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一、二審也都被駁回,全案確定,均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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