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3月10日晚間10時許,羅姓女子開車從海線沿台灣大道往市區方向行駛,行經台灣大道七段麥當勞沙鹿中棲店附近時,遭一輛機車從後方追撞,騎士倒地受傷,羅女未停車查看即離開,被警方依肇事逃逸罪移送法辦。

羅女辯稱當時車體只有輕微晃動,後照鏡未看到有車輛才離開,加上她沒有肇事責任,被檢察官認定沒有肇逃的意圖,予以不起訴處分。警方則於事後補開一張肇逃罰單給羅女,裁處6千元罰鍰及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羅女不服,向台中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羅女說,自己並無肇事責任,且當時只聽到後方有聲響,車子稍微晃一下,但看後照鏡並無異常,她以為是自己車子故障,一直開到前方路口才停車檢查,發現疑似被撞到,於是就迴轉返回現場,沒看到有機車摔在路中間,雖有車輛按警示燈停在路邊,但車上沒人,以為是停車去買麥當勞,加上自己趕著去接女兒,遂離開現場。

羅女辯稱有返回現場,但沒看到人,以為停在路邊的車子是去買麥當勞。翻攝Google map
羅女辯稱有返回現場,但沒看到人,以為停在路邊的車子是去買麥當勞。翻攝Google map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肇事」,並不限於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事故,也包含「非故意或過失」,駕駛人主張「不知其有肇事」,應採嚴格證據審查;本案羅女既已察覺車輛有碰撞聲及晃動,停車檢查也發現車身有擦痕,理應知悉發生交通事故,且羅女返回現場時已有警員在場,可見應有肇逃的意圖,自有處罰的必要,否認會助長肇逃歪風。

不過,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畫面,發現機車追撞後即倒地,且羅女轎車被擦撞的痕跡非常小,當時天色昏暗、車流量大,撞擊位置也在轎車後方,足見羅女當時確實有可能未發覺對方車禍而車禍而受傷,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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