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女子因1名債務人對她避而不見,得知債務人常到陳姓男子住處,遂於2021年5月25日晚間前往陳男住處等待,陳男打電話聯絡該名債務人,得知他不會來,竟心起色慾,未明確告知被害人債務人不會來,利用她上廁所之際,將含有苯二氮平(BZD)成分的不明藥劑加入其礦泉水內。

被害人喝下後出現頭暈、噁心嘔吐等症狀,陳男遂扶她到房間休息,再以擦藥為幌子,撫摸被害人的背部,並將頭埋在她兩腿間磨蹭。被害人無力反抗只能盡量閃避,隔天凌晨打電話向另名張姓友人求救才脫身。陳女隨後就醫,在體內驗出BZD成分後向警方報案。

陳男否認犯行,辯護人也說,被害人從事業務工作,深知拜訪客戶要有防衛機制,但她卻深夜獨自到陳男家中,事發隔天又再度獨自前往陳男住處,不合常理;張姓證人稱被害人爬了20公尺到門邊開啟門鎖,但門鎖離地約半個人高,被害人若意識不清如何爬起來開門。

陳男暗中在被害人礦泉水中下藥,對她強制猥褻得逞。取自Pixabay
陳男暗中在被害人礦泉水中下藥,對她強制猥褻得逞。取自Pixabay

法官審理時,張姓友人證稱,被害人在電話中表示喝水後昏昏沉沉、不能動,抵達現場後看她身體虛弱且受到驚嚇。法官認為,被害人為了向共同友人催討債務才去找陳男,隔天返回是為了取回遺留現場的眼鏡、鞋子,此外,被害人被下藥後為求脫身奮力開門,均符合常情,不太可能為了誣陷陳男而自行服用鎮靜藥物讓自己陷於危險境地。

法官批評陳男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迄今尚未彌補被害人損失,實不宜輕縱,審酌他自述國中畢業,職業是汽車修護,未婚、獨自生活等情狀,依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將他重判4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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