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被告饒男與王男於去年5月至6月間,在彰化縣福興鄉、鹿港鎮等地,接連犯下11起砸破車窗的汽車竊盜案件,並企圖對其中1名被車主擄車勒贖,但未得逞。
饒男落網後,經檢方提起公訴,彰化地院依通常程序審理,饒男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審酌後依恐嚇取財等罪,判決饒男應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千元折算1日。
饒男收到判決後提起上訴,他提出的理由為其犯案後深感悔悟,一直努力工作,他的孩子出生後,金錢壓力龐大,他始終堅持努力以勞力工作賺錢,未再犯案。
他在貨運公司上班1個月薪資約4萬元,每月給前妻子3個月孩子所需花費約2萬5千元,他還有當舖的債務要清償,若要繳納易科罰金的金額,他實在無力承擔。
饒男上訴還指出,他事後到醫院檢查,醫師診斷他有盜竊癖,需要以比理輔導方式治療。他提起上訴請求法官能從輕量刑,或以服勞役等其他方式取代入監執行,讓他可以繼續賺錢養活孩子。
承審法官認為原審就被告饒男量刑的責任基礎,已於判決理由中敍明,並審酌本案犯罪之情節、所生損害及被告智識、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依整體觀察,原審量刑實屬妥適,饒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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