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家住竹山鎮一棟大樓的戴姓女子,長期與邱姓女子不合,兩人見面就會有些許口角,去年2021年11月18日上午近10時,戴女在大廳遇到對方,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開口罵了對方,一旁還有不少住戶經過,目睹整個過程。

邱女不堪受辱,事後向南投法院提告妨害名譽。面對檢方詢問,戴女坦承有說過這句話,但雙方經協調未達成和解,因此檢方將戴女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認為戴女的辱罵行為,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因此認定公然侮辱罪成立。資料照
法官認為戴女的辱罵行為,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因此認定公然侮辱罪成立。資料照

審判時法官認為,戴女所為足以貶損被害人的名譽及社會上之人格評價,所為實屬不該,且事後又未達成和解,考量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因此處以上述判決,可上訴。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