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林姓女子在臉書貼文「這是一場華麗優雅的誘騙,以致我沒能在最初就反應過來」,提及有人以協助找工作為由,誘騙她見面,卻對她強抱、強吻及性騷擾,還說對方載她到建國中學,在車上談及牽手、擁抱、接吻、做愛等親密話題,隨即擁抱、強吻她。

林女在文中描述當時心境,「他柔和綁起我的靈魂,再逼我自願跳下罪惡的深淵」、「我眼神空洞茫然,像隻沒有靈魂的木偶娃娃被人放在副駕駛座上。我沒有反抗,也有逃走,我根本是驚愕到搞不清楚這是什麼狀況,如庖丁刀下的牛,我連自己死了都沒感覺」。

雖然林女的文章沒有指名道姓,但網友比對後指出柳林瑋就是林女指控的惡狼,他當時否認指控,並控告林女妨害名譽,但檢方不起訴林女。

林女PO文後,有相同遭遇的女子跟她連繫,林女將受害名單提供給檢警,檢方偵辦認定柳林瑋於2015年及2017年間猥褻林女及另2名女子,依3個強制猥褻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柳林瑋辯稱林女在車上自稱「感情不順」,於是他伸手拍她肩膀安慰,然後就載她回家,沒有強吻,但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見解,認定他2017年4月16日對林女表示可提供工作,請她幫「美的好朋友」網站整理化妝品成分資料,邀約見面後開車載她到北市建國中學散步,卻在車上藉詞紓解壓力,要求林女擁抱,林女勉強配合,柳林瑋卻趁勢強行扭動林女頭部,親吻她嘴部約5、6秒,遭她推開才停止,因此判刑8月定讞。

至於到柳林瑋住處幫忙打掃、指控他強行擁抱還舔耳朵、摸下體的家政婦,最高法院認為柳林瑋自認與她有曖昧情愫,所以進一步試探發展親密關係的可能性,互動過程還算自然,而家政婦也證稱:「柳林瑋以為我是同意的,還算情有可原,後來他開始摸我身體,我說不要時,他就停手了。」因此難以認定柳男對她有強制猥褻的犯意。

另名女子指控柳林瑋2015年8月20日七夕情人節約她到北市西門町吃晚飯,用餐後開車送她回住處,臨別時表示「很久沒見可否抱一下」,她基於禮貌沒拒絕,沒想到柳林瑋沒在客氣,不僅緊抱她還強吻嘴巴。

但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見解,認為2人情人節吃飯後互動自然,並無任何異常之處,甚至相約下次見面行程,直到同月23日這名女子卻態度丕變,法官考量女子承認事後曾在網路瀏覽關於柳林瑋的負面新聞,而且她對於事發時的互動轉折,記不太清楚,因此這部分也判柳林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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