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張姓男子在2020年9月17日,擔任竹南鎮一家傢俱行送貨員,載運一組床架到A女租屋處,替她換好床架並下樓後,因忘記讓A女簽收出貨單,再次返回租屋處,等她開門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同日15時12分至23分之間,違反A女意願,將她推倒在新床強制性交得逞。

被害人不甘受辱報案,警方傳喚傢具行業者、A女友人等作證,但在DNA報告尚未出爐、檢警偵查時,張男抵死不認罪。直到法院開庭時,法官攤出被害人下體驗出張嫌DNA,才肯在法庭上認罪。

張姓男子在檢警偵訊時都堅稱沒有犯下強制性交罪嫌。圖為苗栗地檢署外觀。楊永盛攝
張姓男子在檢警偵訊時都堅稱沒有犯下強制性交罪嫌。圖為苗栗地檢署外觀。楊永盛攝

法官調查,張男已有懲治盜匪條例、偽造文書、竊盜等犯罪科刑紀錄,仍不思自省,未能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權利,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送床具至A女租屋處機會,違反她意願強制性交,已造成她難以抹滅之心理創傷。

法官考量他犯後在警詢、偵訊時均矢口否認,未跟A女和解, 因此判決4年6個月有期徒刑。